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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办税流程


1、            税务登记
2、            开业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
4、            停业、复业登记
5、            注销税务登记
6、            税务登记验(换)证
7、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8、            税务认定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广大纳税人来说,办理税务事项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登记管理。 这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人合法经营的主要标志。同时,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享受税收优惠,保证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了解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掌握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四、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 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五、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 组成,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3、对外国人员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六、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七、登记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 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 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八、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节    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从事生产、经营,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涉外税收等税收的纳税人,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临时经营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要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
 
开业登记
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依法根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税务登记表2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4、  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法人照片2张
5、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件各 1份
6、  验资报告原件1份
7、  租房协议复印件、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
8、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 1份
9、   内资企业法人代表和中外合资中方负责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10、会计聘书及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11、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一张
12、外资企业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领取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同时纳税人还应在递交资料的同时确定自己的申报方式,如以后有所变更,则需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申报方式。
2、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相关资料后,当场确认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收取税务登记资料并发给纳税人税务资料领取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纳税人凭领取单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及税务机关返还的一份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便于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3、纳税人应在办理开业登记的当月起,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当月有无业务发生,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4、企业在办理完开业登记后,需到代理服务中心领取办税人员培训教材,到登记窗口办理报名登记,并认真学习,准备考试。考试合格的,可领取办税人员资格卡,如有急需领购发票的,可领取临时卡。注意,临时卡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如在一个月内考试不合格,则临时卡无效。
 
三、    开业税务登记填报项目:
1、  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2、  企业名称需填写企业全称。
3、  住所、生产经营地。填写纳税人区内外详细地址。
4、  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经济成份填写;核算方式有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5、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方式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6、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
8、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  受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字号、代理机构地址等。
10、            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是总机构的,还应登记境内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
友情提醒: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如通信地址、电话、证件号码等),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果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一、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纳税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证件(正副本原件);
(4)有关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5)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纳税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友情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如通信地点、电话、银行帐号、办税人员、财务人员等的变动应及时到保税区国税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2、如实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收取有关资料齐全的,当场发给纳税人税务资料领取通知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纳税人凭领取单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如改变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则应缴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国税机关打印核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停业、复业登记
 
实 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纳税人结清税款并交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后,核准纳税人停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发生应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并由稽查科进行查账清算,清查完结后,连同下列资料报税务机关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  企业清查查账报告(税务局稽查科报告)
4、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5、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证件;
6、  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发票购领卡、办税人员资格证、防伪税控操作员资格证、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注销资料后,发给纳税人领取税务资料通知单,并在15天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处理有关发票缴税事宜,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可凭纳税人税务资料通知单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作为纳税人的清税证明。
 
税务登记验(换)证
 
一、验证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验证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证件(正、副本);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租房协议复印件、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
二、换证
《税务登记证》原则上三年换证一次,具体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换证时纳税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证件(正、副本);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  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证件。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固定业户需到外地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申请
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书面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营税务机关审核其外出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及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意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
二、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经营结束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印复件。
三、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持原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核销手续。证明有效期满,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并同时申请重新核发外出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发原则是一地一证,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节   境外售付汇证明的开具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支付给境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转让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涉税事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售付汇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扣缴人到办税厅涉税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并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
    办税厅涉税文书受理窗口对扣缴人提交的《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征免税,并开具免税证明或通知企业缴纳相关税款后出具境外售付汇证明。
 
认定管理
认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为了取得一些特殊的资格或身份的认可。并非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经过此项程序。目前保税区需要办理税务认定的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企业退税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1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和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 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但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及纳税人属于个人的,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企业经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核算水平,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以外,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①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②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业务发展,全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受理机关
  1、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保税区国税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包括转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一)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办税人员名单及其证书;
  (4)银行帐号证明;
  (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转认定)
  (6)上一年度资金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转认定)
  (7)新开业企业的验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9)区内办公场所证明
(二)分支机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复印件)以及总机构同意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明。
5、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到保税区国税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认定
  保税区国税局税务登记岗位将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及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核和实地复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1)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2)原小规模企业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于批准当月进行税款清算,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
  (3)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企业特别关注此条规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认定是退税机关了解其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以及确定其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还可以确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申报录入方法。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及须提供的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均需提供。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办理退(免)税变更认定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商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主管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中国居民身份认定

    中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居民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和填报《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居民身份证、护照;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发给申请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受理税务机关应将审批表传递到申请者境外的税务主管当局。

    四、外国居民身份认定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外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3、个人身份证件、护照;
    4、委派公司开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职业证明;
    5、有关劳务合同;
    6、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个人);
    7、银行贷款协议或合同副本;
    8、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及演出或表演合同;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中国居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具有居民身份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在该表居民证明栏签字,并提交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12-05-03 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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