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操作办法
一、会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年度中间交接时,接办人员不得另立新帐。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
事项,包括: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5.主办会计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4.银行存款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四、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发布时间:2012-05-02 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