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
张家港市________ 镇(区)________________路(村)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心) |
证明情况 |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位 于上述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 应遵守如下规定: l、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 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 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撤销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本证明自动 失效。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申请将上述场所的房屋作为临时住所 (经营场所) 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 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的补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期 限内停止经营活动迁出本场所。 经营者签字: 房屋提供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