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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消费突飞猛进发展,二手车交易日益频繁。二手车作为二次流通商品具有特殊性,以及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具有偶发性,销售方往往因不了解增值税相关规定,导致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行为。本文整理了二手车销售相关增值税规定,以供参考。

二手车的范畴

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一般情况下,二手车对于二手车经销企业来说是购进来用于买卖的商品,属于存货;二手车对于非二手车经销企业来说就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手车销售的主要方式

二手车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二是通过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三是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销售二手车;四是二手车直接交易,即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的基本要求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等。

销售二手车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销售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

符合规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现行规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非二手车经销企业。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机动车属于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销售二手车应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进或自制时,根据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销售的二手车是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都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车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二是个体工商户二手车销售额应该并入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与起征点相比,确定是否应纳增值税。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二手车销售额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后确定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等销售二手车。一般情况下,这些单位本来不是国税机关的管辖户,偶然发生二手车销售,应作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除以(1+3%),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相比后,确认是否应纳增值税。

4.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二手车受托方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3-12-14 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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