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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张家港保税区有限公司名称预核指南


一、咨询电话:0512-58899992

二、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血清单

    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规范要求:

    1、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由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2、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5、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6、已核准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7、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2-05-02 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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