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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餐费“归口”纳税有名堂


提到餐费,不少人认为就是业务招待费,其实不然,餐费的用途很多,不一定都用于业务招待。餐费应归集的费用项目及各项目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作餐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发生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如员工到外地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应列入差旅费;组织员工到某个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应列入会议费;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应列入董事会费;请装修工装潢办公室,公司中午为其提供盒饭,这笔餐费就是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此外,餐费须注意两大税前扣除风险点:一是餐费归集的费用项目不准确。企业要在平时做好餐费支出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归入相应项目。若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的餐费挤入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将面临纳税调增风险。二是与餐费相关的原始单据不全,如列入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能提供有关招待时间及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业务等凭据,证明餐费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能提供的将面临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2-11-14 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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