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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应付工资科目虚增成本


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由五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王某出资比例95%,是该单位的董事长,其妻孙某是总经理。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2007年收入8000万元,利润309629.88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177.86元。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基本相符,但在检查“应付工资”科目时,核实该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407万元,两个年度应付工资的计提及支付总额变化不大,在对2006年12月应付工资检查时发现,计提的车间生产人员工资总额6657528元,然后又对多计提的应付工资2440946元进行了冲销,但当月的产销量与其他月份变化不大。

  企业对此的解释是:由于账务人员疏忽,算错了应付工资总额,在后面的记账凭证已经进行更正,为此财务人员还受到厂部的处罚,并提供了厂部处罚的决定。税务人员通过查阅记账凭证,终于发现了隐藏在错误账务处理后面的秘密,原来企业实际上已经将多计提的应付工资总额2440946元的大部分结转入当年的产品销售成本中,从而虚增了销售成本,减少了本年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原来,该单位实际是家庭式的企业,董事长为了少缴税,高薪聘请了某注册会计师做财务总监进行税收筹划,妄图以此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计算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7951.09元,对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500923.86元。

  该企业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对该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计250461.93元,并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发布时间:2012-09-08 0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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