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财务处理
税控系统,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财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则纳税人可直接将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和技术维护费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注意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部分不再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专栏”),记账分录为:
1、当月取得当月抵扣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现金
2、当月取得以后抵扣: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这是账务处理时选择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这一科目的原因所在,因为该抵减额不参与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12-05-31 10:11:39